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政策法规
卫生部明确单采血浆时间间隔 不少于14天
发布时间:2013-09-28 发布人:admin 点击:

  卫办医政函〔2011〕2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目前部分地区对两次单采血浆时间间隔存在不同理解,执法标准不尽相同。为统一标准,易于执行,经研究,现对《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30条第三款规定解释如下:

  两次供血浆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4天,系指从供浆员施行供浆行为的第2天算起,至第15天为间隔时间,第15天为再次供浆的最早时间。

上一篇文章: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下一篇文章: 血液制品生产用人血浆(中国药典2015版)
版权所有:菏泽曹县泰邦单采血浆站  ICP备案/许可证号:鲁ICP备2022015658号-1
地址:山东曹县庄青路万通学校向东1.5公里  电话:18605309157  15589477390
Copyyright(C)2024 菏泽曹县泰邦单采血浆站 http://sdcxtb.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