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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单采血浆站管理的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13-09-28 发布人:admin 点击:

    2012年3月20日以卫生部第29号令下发了《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其中对单采血浆站的管理提出了要求。同时,我部又以卫医发(1994)第24号文发布了“关于实施《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的通知”。这些文件对加强单采浆站的管理非常重要。但是一些单位和部门至今仍无视有关规定,对单采血浆站放松管理,产生了乱建单采浆站(点)、管理混乱、违背操作规程、血源交叉感染非常严重等问题,已严重影响和威胁到供血浆者的身体健康和血液制品的安全。

  为严肃法纪,整顿单采血浆站的建设,保证供血浆者的身体健康和原料血浆的质量,为此特对单采血浆站的管理补充规定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及血液制品定点生产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及“关于实施《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的通知”精神,认真执行对单采血浆站的管理和监督的各项规定;

  二、《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附件2"供血浆者健康检查标准“第3.6项—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的时间修订为”每三个月及在本站首次供血浆者检测及复验“(全国整治采供血机构工作结束之前按照卫医发(1995)第6号文执行);同时要求对供血浆者在每次供浆前都要进行疟原虫检查。

  三、各单采血浆站使用检测用诊断试剂(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丙肝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和梅毒等检测试剂),必须使用有卫生部的生产批准文号,经过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批批检验合格并贴有防伪标签的试剂;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要负责供应受其业务领导的单采血浆站的诊断试剂,且初筛和复验试剂要统一。

  四、严格疫情报告制度,各采、受血浆单位发现HIV阳性及其他传染病疫情要立即向当地卫生防疫站报告,HIV检测数字也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给当地卫生防疫部门。

  五、单采血浆站的行政管理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业务管理、技术标准的执行及血浆质量监控等由接受血浆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负责;一个单采血浆站只准向一个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提供原料血浆,不得向医疗机构或其他采供血机构供应原料血浆。

  六、单采血浆站HIV检测实验室的必要条件及审批,按照卫防字(90)第2号发布的“全国HIV检测管理规范(试行)”执行。

  七、单采血浆站发生技术及质量问题,在处理单采血浆站的同时,要追究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责任,双方要签订质量保证责任书。

  八、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卫生部将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停产整顿直至取消其血液制品定点生产资格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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